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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
  (1)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用的;
  (2)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
  (3)党委(党组)成员没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或达不到应到会半数以上同意就决定干部任用的;
  (4)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确属群众公认,在酝酿和个别征求注意见过程中,因个别领导和少数人不同意而不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的;
  (5)多数群众不赞成,因个别领导坚持提拔任用而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
  (6)将未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部(处)务会研究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的。
  2、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对虽经过考察,但确有问题影响使用,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人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已如实汇报情况后,党委(党组)仍作出任用决定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
  3、泄露党委(党组)干部任用会议讨论情况的,给予泄露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用,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惩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
  5、在全省正式执行中组部《党委(党组)讲座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第9条后,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任用,在全委会期间,如果不经过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而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任用决定,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同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同时对相关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未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就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惩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同时对相关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领导干部不准直接或间接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授意或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更不准借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反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领导干部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接受考察对象、拟任人选宴请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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