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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干部任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决定环节,党委(党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集体讨论或推荐、提名,并对所决定任用的干部负责。
  (一)干部任用责任内容
  1、在提交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前,干部人选应当按《条例》规定进行酝酿和个别征求意见。
  2、干部任用人选必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部(处)务会议研究后才能提交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会上如实汇报干部任用人选考察的真实情况。
  4、党委(党组)在讨论干部任用时,要在领导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和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干部任用人选逐一进行讨论,集体作出决定。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6、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任用,应逐步做到由省、州(市)的党委党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地区所辖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任用由地委会议作出决定。
  (二)干部任用责任要求
  1、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拟任用的干部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部(处)务会研究后,才能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用或先确定任用再突击履行程序。
  2、在酝酿和个别征求意见过程中,必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确属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不准因个别领导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而不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对多数群众不赞成,即使个别领导坚持提拔任用的,也不准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
  3、不准以领导圈阅和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
  4、经过考察确有问题,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党委(党组)不准决定任用。
  5、党委(党组)没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准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对没有达到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干部,不准决定任用。
  6、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用会议的与会人员,不准泄露讨论干部任用的情况。
  7、在全省正式执行中组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第9条后,对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任用,不准违反由省、州(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程序。在全会闭会期间,不准未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就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地区所辖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任用由地委会议作出决定。
  (三)干部任用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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