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5、不准在没有进行考察预告的情况下考察干部。
  6、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考察干部,不准弄虚作假,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或掺杂个人感情。
  7、对考察中的谈话内容,不准向他人透露和散布,更不准向考察对象透露。
  8、实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考察人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对象的考察。
  9、在干部考察中不准按受考察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
  (三)干部考察责任追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干部考察组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
  (1)未经过考察预告就进行考察的;
  (2)未按《条例》规定的谈话范围和程序进行考察的;
  (3)在考察过程中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和散布谈话内容、调查情况的;
  (4)考察工作不认真负责的;
  (5)对近亲属等的考察没有实行回避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不如实、全面汇报考察情况的;
  (2)未按《条例》规定,把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干部作为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的;
  (3)对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不作深入调查,或对反映考察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认真进行专项调查的;
  (4)在干部考察中封官许愿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在干部考察中弄虚作假、掺杂个人好恶或讲人情、看关系的;
  (2)干部考察中有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
  4、领导干部个人直接点名考察干部的,或干预组织(人事)部门按《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工作需要进行考察的,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在干部考察中,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负责地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如因隐瞒情况造成考察失真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干部任用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