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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高度低于100米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
  3.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下、1万吨以上的国家储备粮库;
  4.总储量在5000吨以下、500吨以上的国家棉库;
  5.总储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两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7.区县(自治县、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地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座位数在1万个以下的公共体育场,容纳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公共会堂。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医院;
  2.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老人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学生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学生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下、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乡、镇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和码头:
  候车(船)厅(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船厅除外)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以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发电厂(站)。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可燃气体的灌装站和调压站;
  3.三级以下的其它CNG加气、加油站(点);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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