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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年总产值在4亿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总容量在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调压站;
  3.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甲类液体储罐区和总容量在5000吨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4.一级CNG加气、加油站;
  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设有国家级重点科研实验室的国家级科研单位。
  (十)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度超过100米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和地下铁路运输及轻轨交通;
  3.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上的国家储备粮库;
  4.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的国家棉库;
  5.总储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7.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二、区县(自治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3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下、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
  3.座位数在5万个以下、1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在1万个以下的公共体育馆,容纳人数在3000人以下、5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4.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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