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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2年3月5日)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重庆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等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
  3.座位数在5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在1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容纳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公共会堂;
  4.设在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和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市级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
  2、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市广播电视主管机关及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市级邮政、通信枢纽主管机关及重要机房和发射站。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藏书在3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珍藏等级文物在10万件以上的博物馆,市级档案馆。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大于50万千瓦的发电厂,市级供电公司。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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