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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修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31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论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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