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装饰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 2002年3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家庭装饰消费者和从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客户对家庭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家装工程)投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上海市家庭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家装协会)及各区(县)家庭装饰行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家装办)受理家庭装饰工程的投诉,依照本办法执行。以上市、区两级机构统称为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家装工程投诉。
第四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公正合理的处理。
第二章 投诉管辖
第五条 家装工程投诉由被投诉人注册所在地区的区家装办管辖。
第六条 区家装办受理的家装工程投诉如不属于本区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家装办处理。接受移送的区家装办对投诉管辖的有异议的,由市家装协会裁定管辖权归属。
第七条 市家装协会有权处理区家装办管辖的家装工程投诉。
第八条 区家装办管辖的家装工程投诉,认为需要由市家装协会处理的,可以移请市家装协会处理。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九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