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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根据需要允许公民旁听。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提案人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各方面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可以搁置审议。搁置审议满两年而没有再次被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过程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及时、准确、全面地汇总、整理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二)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就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可以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考察论证;
  (三)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将重要的法规案向社会公布,收集、整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对实行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统一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法规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对实行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草案修改稿。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关于法规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规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条 对实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表决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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