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评议单位应当做好评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参加评议工作的人大代表,对评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办理评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办理评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时,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经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报告意见较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经表决,半数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评议意见办理情况不满意的,被评议单位应当继续办理,并在两个月内重新报告。对重新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七节 述职评议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
述职评议工作计划应当在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确定。述职评议的对象、内容、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述职评议一个月前,将评议的有关事项通知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应当在作述职报告的十五日前,将述职报告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廉政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述职评议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成由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参加的述职评议调查组到述职人员所在机关以及与其工作有联系的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时,述职评议调查组应当向会议提出述职评议调查报告,参加述职评议调查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可以作评议发言。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交有关机关和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对评议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报告。
第五十条 述职人员的整改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