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原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变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区财政决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四十、原第四章标题调整为第六章,修改为:“选举、辞职和罢免”。
四十一、原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三十八条,该条中的“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前增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四十二、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提出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的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十三、原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四十条,该条第一款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前增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
四十四、原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四十一条,该条第一款“主任会议”前增加“常务委员会。”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缺位的时候,可以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人选。”
四十五、原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四十二条。
四十六、原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四十三条,该条中的“专门委员会”后增加“组成人员的”。
四十七、原第五章标题调整为第七章标题。
四十八、原第三十九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该条第二款删除。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其中的“有关机关”改为“有关国家机关”,“并可以对议案”后增加“和有关报告”。
四十九、原第四十条调整为第四十五条,该条第一款“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前增加“一个”。
五十、原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六条,该条第三款修改为:“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书面答复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