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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2002)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为:“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意见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为:“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三十、原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
  三十一、原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条。
  三十二、原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该条“提案人要求撤回,”后增加“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后增加“并向大会报告,”。
  三十三、原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
  三十四、原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该条中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后增加“会议期间代表”。
  三十五、原第三章标题调整为第五章,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财政预算”。
  三十六、原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该条“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后增加“应当分别”。
  三十七、原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三十八、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该条第一款“……由各代表团”后增加“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大会主席团将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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