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原第十三条删除。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十、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原第十五条删除;原第十六条、原第十七条,分别调整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十一、原第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二十二、原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原第二十条删除。
二十四、原第二章标题调整为第四章标题。
二十五、原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分别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说明。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二十六、原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七、原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