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十三、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大会议程;
(三)大会其他事项。”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的秘书长召集。”
十五、原第十一条调整第十五条,修改为:“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内容为:“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十七、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六)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八)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