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三、第二章标题修改为:“会议的准备”。
四、原第二条调整为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原第七条调整为第六条,修改为:“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经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六、原第三条调整为第七条。
七、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大会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五)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有关报告材料等其他事项。
八、原第六条调整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发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九、原第八条调整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设区的市、地区和驻藏中国人民解放军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十、原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和第二款中的“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删去。
十一、第三章标题修改为“会议的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