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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2002)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修改为:“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第一章共四条。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规则,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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