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决定对《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修改为:“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第一章共四条。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规则,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