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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第二十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大会秘书处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说明。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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