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会议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六)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八)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意见、建议,由代表团全体应到代表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