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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一)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会议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六)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八)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意见、建议,由代表团全体应到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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