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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9日)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8月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规则,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经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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