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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陈良宇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关解释)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 (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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