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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

  未经规划批准,或者在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后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违章建筑,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和养护经费)
  环城绿带建设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安排的资金;
  (二)国家政策性贷款或者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
  (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环城绿带养护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绿化量和绿化养护定额予以核拨。其中,单位、个人等投资的绿地开发项目,由投资者负责落实养护经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环城绿带的建设和养护。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
  环城绿带投资、建设、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绿带建设)
  市绿化局应当根据环城绿带的规划要求,制定环城绿带建设标准。
  环城绿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城绿带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养护单位的确定)
  下列环城绿带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的发包,应当实行招投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绿化养护标准)
  市绿化局应当根据环城绿带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环城绿带养护技术标准。
  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环城绿带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第十六条 (绿带保护)
  对已建成的环城绿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借用或者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征)用已建成的环城绿带或者临时使用环城绿带用地的,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树木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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