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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良宇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环城绿带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城绿带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环城绿带,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沿外环线道路两侧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划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城绿带的规划、建设、养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设和管理原则)
  环城绿带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集中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绿带的管理;上海市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绿带建管处)负责环城绿带的具体管理。
  有关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浦东新区绿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绿带的管理,业务上受市绿化局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计划、规划、农林、建设、土地、水务、市政、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绿带规划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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