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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湖北省鲜茧管理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鲜茧收烘资格认定、证书颁发、复审由省经贸委具体负责,其它部门不得制作,颁发鲜茧收烘资格证书。
  第九条 根据“国办发[2001]44号”文件规定,鲜茧收烘资格证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对收烘单位组织一次复审。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收烘企业,收回资格证书,并取消其收烘资格。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收烘企业换发新资格证书。被取消收烘资格的收烘企业,在取消其收烘资格后30天内,应当到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对未获得收烘资格证书的企业,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应取消其相关的收烘资格,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特殊情况须上报省经贸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一条 对无营业执照无资格证从事鲜茧收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章 收烘企业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凡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的茧丝绸公司、缫丝厂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办《鲜茧收烘资格证》。
  第十三条 收烘规模应达到年产鲜茧五万公斤以上。
  第十四条 具有固定收购场地、收烘、仓储、双排热风灶设施、评茧仪等鲜茧必备检测仪器以及持有《收烘技术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具备一定数量的收购资金。
  第十六条 收购单位必须具备产前、产中、产后蚕农的体系并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与蚕农签定年度购销合同,一般为1至3年不变。

第五章 鲜茧收烘资格证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应到各县市茧丝绸公司或(相应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所在市州经贸委审核同意后,统一到省经贸委办理《鲜茧收烘资格证》。
  第十八条 按属地关系,由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经贸委(茧丝绸公司)对申办鲜茧收烘企业的收购仪器和设施进行考核认定,对具备条件的由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认定证明,有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纤维检验机构出具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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