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鲜茧管理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鄂经贸外经[2001]620号)
有关市县经贸委(茧丝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
现将《湖北省鲜茧管理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按业务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报告。
湖北省鲜茧管理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
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桑蚕茧工业原料,也要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的精神,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蚕茧流通体制,规范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湖北省茧丝绸领导小组下设省茧丝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其小组成员单位有: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物价局。以上机构具体负责我省鲜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鲜茧收购和经营单位的资格认定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鲜茧收购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核准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查处收购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收购的鲜茧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出具质量检验证书。
第六条 省物价部门负责制定鲜茧指导价,并负责监督检查鲜茧价格执行情况。
第三章 资格证的颁发
第七条 湖北省对鲜茧收烘企业实行资格证制度,凡从事鲜茧收烘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省经贸委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才具有收烘资格。对原持有《收烘资格证》的企业统一重新审核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