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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的结论被使用部门采讷,并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第十四条 重庆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五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过程。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交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对奖励候选人或组织进行评议,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决议。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对作出的决议应进行公告,公告后30日内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举行市科学技术奖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金、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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