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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属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的方针。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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