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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方案的通知

  (一)申请人提出企业设立或变更意向时,凡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部门编写的《前置审批申请须知》,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联审批申请书》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并联审批申请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申请书》及《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发送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采用电话传真形式审批的,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印章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传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形式审批的,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发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决定从网络中下载打印并加盖印章后传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一定期限(六个月)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证许可证经营”,同时抄告有关前置审批部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尽快办理手续。企业取得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为其重新换发营业执照。
  (四)前置审批权限属上级行政部门的,由基层行政部门按照职权及隶属关系,将有关材料将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纵向审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传递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并联审批”的协调
  (一)建立由省政府一位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并由各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并联审批”的联席会议。具体负责通报“并联审批”的运转情况,共同研究并协调解决在“并联审批”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
  (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建立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监察制度,对不遵守行政审批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省、市、县(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情况进行监察和通报,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并联审批”工作。
  五、“并联审批”的其他事项
  (一)“并联审批”过程中,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在规定期限内,从事许可证批准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企业在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否则一切责任由企业和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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