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
 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9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制定的《辽宁省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制度,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适应世贸组织规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此项工作全面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规范运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10日

         辽宁省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方案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方便企业,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有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辽宁省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方案如下:
  一、“并联审批”的原则
  辽宁省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同步审批。“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
  “并联审批”可采用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输两种审批形式,具备计算机网络传输条件的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形式审批。
  二、“并联审批”的适用范围和参加部门
  凡我省区域内各种类型企业(外资企业申请批准证书,按《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申请的前置审批除外)的设立、变更,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审批部门为我省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的,均实行“并联审批”。
  参加“并联审批”的有关部门为:省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民委、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海洋和渔业厅、黄金管理局、科技厅、商业局、公安厅、消防局、卫生厅(包括卫生防疫)、交通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质监局、煤炭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北民航管理局、药监局、邮政局、通信管理局、旅游局、环保局、烟草专卖局、体育局、粮食局、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建设厅、工商局等涉及前置审批的行政部门及各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
  三、“关联审批”的程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