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实行优惠政策,推动高校建设。高校通过土地资源置换方式重新选址建校,原校址改作商业、住宅用地的,所得土地收益(出让金),返给高校用于新校园建设。新建校址使用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免征菜田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服务包干费、土地管理费减半征收,耕地开垦费适当优惠。对按原校园土地及地上资产转让所得收入计征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以及按转让合同计征的印花税,应做为政府对高校新区建设的专项投资,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置换院校,用于新校园建设。高校建设项目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招标费(学校投资部分)、水电增容费、噪音污染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半收取残土排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辽教发[1999]31号文件执行。高校教师解困住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十一、积极做好高校新校园周边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各市政府要将高校园区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为高校的长远发展留出空间;将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的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电力、煤气、给排水、路灯。供暖、通邮、互通网络等方面工程由市政统筹建设并及时跟进。加强对高等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育人环境。各地政府要适时对校园周边严重影响教学环境的各种网吧、娱乐场所、市场、摊点进行清理,纳入政府运迁范围。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十二、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减少高校建设项目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设规模在万米以上的单体教学、生活用房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编报程序,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万米以下(不含万米)的项目可直接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执行。各市涉及项目施工手续审批的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审批。
十三、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校的建设和发展,加大信贷投入,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为高校的发展建设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高等学校要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