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估机构收费必须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用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以下收费规定。
1.土地评估收费按土地评估总额的2‰至0.0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2.房产评估收费按房产评估总额的2.5‰至0.0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3.机器设备评估收费,评估总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在50元至1000元内商定收取;50万元以上部分按2‰至0.02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三)。
(三)在贷款期限内,评估机构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进行评估并收费。企业以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上述规定收费标准30%的幅度内计收。
(四)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须以与贷款规模相适应的有效抵押物的评估金额为基数计取费用,不得采取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的方式多收费。
(五)抵押物所有权清楚,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对其价值双方认估,不再评估。贷款企业能提供证明抵押物当期价值有效文书的,贷款银行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公证、鉴证和保险应以自愿为原则
(一)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不得强制进行公证、鉴证。如需进行公证、鉴证,公证费和鉴证费由提出方支付。
(二)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费,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取100元,贷款合同公证按标的额的5‰至0.2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四)。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合同鉴证费,按合同金额0.5‰收取,最高收取1500元。
(四)对抵押物的保险应本着自愿原则,由贷款银行与贷款银行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
四、各市政府要责成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抵押贷款收费进行清理和整顿。市及市以下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一律废止。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应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并拒绝不符合规定的交费。
五、要向社会公开对抵押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办法,可利用当地主要报刊、广播等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要向用户公示全省统一的抵押贷款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用户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