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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9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00年以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辽政办传[2000]144号)要求,对企业抵押贷款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检查整顿,在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政策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企业和银行对办理抵押贷款收费多、乱收费、负担重等问题反映仍很强烈。为规范并加强抵押贷款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抵押登记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一)企业办理抵押贷款,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不得随意要求其他任何登记和收费。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
  (二)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收取土地抵押登记费。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标准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管理单位可收取房产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抵押额的1.5‰。
  (四)企业以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公安部门可收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辆车100元。
  (五)企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机动车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六)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机动车以外的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
  二、规范评估服务和评估收费
  (一)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需要评估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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