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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个人账户基金
  从2001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足额征缴到位。个人缴费补缴工作尚未完成的地区,要在年底前完成补缴工作。企业必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缴费明细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做好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工作,尽快将职工个人账户予以记清。对于已收缴的个人账户基金,要按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82号)的规定,通过国库按时足额上解到省,并转入省个人账户基金专户,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予以做实。对7至10月份没有及时上解到省的个人账户基金,要在年底前全部上解,并予以做实。省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省对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新增基金缺口的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地方财政也要将地方应配套的资金及时划拨到位,以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正常运转和当期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突出重点,积极做好并轨工作
  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今年并轨工作的重点是当年协议期满出中心的国企下岗职工,要确保今年协议期满出中心的国企下岗职工全部实现并轨。对已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企下岗职工,经确认符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企业要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制定和完善清理、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对国有企业其他离岗人员,要在认真清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在企业和地方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应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人员,由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积极做好新减员的并轨工作。对于2002年和2003年协议到期的下岗职工,在企业和地方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企业经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也可以提前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
  四、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快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步伐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加大保障力度,尽快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各级财政对低保资金的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水平,并根据低保工作需要有所增加。在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挤占和挪用。加强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低保实施办法。重视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应得收入的计算办法,规范保障对象申请审批和保障金管理发放等低保运行程序,提高运行质量。进一步健全社区社会化服务组织,按规定配备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完善服务设施,逐步将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登记为失业人员以及具备条件地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加大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力度,年底前保障金银行、邮局发放率要达到30%以上。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规划,落实资金,采取措施解决使用世行贷款后的资金缺口,尽快完成全省低保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信息网络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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