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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贷银行原则上不对第二类项目进行评估,但可在书面征求财政局意见后根据项目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投资回收期,适当缩短贷款的偿还期限。财政局出具转贷条件确认函、《还款保证书》方能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 第三类项目的转贷,由借款单位推荐转贷银行,经市财政局报财政部审核。转贷银行接到财政部书面通知后,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同意转贷的可在贷款国批准项目后,先与贷款国承办金融机构签署项目金融协议,再与借款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转贷银行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评估情况确定转贷条件。
  第二十条 转贷银行应将转贷协议副本送市财政局备案。对于第二类项目,转贷协议生效后,转贷银行与借款单位如对协议进行涉及财政局(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的修改,必须征求财政局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贷银行要认真履行转贷职责,完善转贷的贷前评估、贷中检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转贷银行应向借款单位提出进行债务风险管理的建议,提供外汇风险管理方面的金融服务。转贷银行应将报财政部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二十三条 代理项目设备采购和技术引进的外贸公司称采购公司。借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采购公司代理采购业务。采购公司招标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公司与借款单位组成谈判班子,遵循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依照我国法律、双边贷款协议、国际贸易惯例开展采购工作。采购的方式、办法以及采购公司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购合同签署后应报财政部、市财政局备案。采购合同应在转贷协议生效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采购设备和引进技术应限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挪作它用。若确需调整采购内容的,应按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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