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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规划的项目,如果贷款金额、建设方案有重大调整,须按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如撤销或需调整贷款国别,应由借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局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
  第十二条 贷款国要求派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或评估时,由市财政局按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安排外国专家来深开展工作,并督促借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计划局会商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确定贷款总规模,提出优化贷款结构和投向的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市计划局和财政局分工协作,严格审查,提高申报贷款项目的质量。计划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中第(一)、(二)两款的要求负责审核项目的资金使用规模及投向,防止总量失控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财政局按照第七条中第(三)、(四)、(五)和(六)款的要求,结合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等条件,负责审核项目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落实还款责任。计划局会同财政局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第一、二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
  第十五条 向市计划局申请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立项的有关事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的国内转贷

  第十六条 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由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经财政部认可的其它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承办(简称转贷银行)。
  第十七条 第一类项目的转贷,由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推荐转贷银行,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转贷。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与贷款国承办金融机构签署项目的金融协议后,再与财政局签定项目的转贷协议。
  转贷银行不需对项目进行评估,不得改变贷款条件。
  第十八条 第二类项目的转贷,由借款单位选择转贷银行,市财政局确认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转贷,财政局向转贷银行出具《还款保证书》。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先与贷款国承办金融机构签署项目金融协议,再与借款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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