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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8日 深府〔2002〕10号)


  《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程序,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责任落实、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借、用、还"机制,根据《国务院转批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和财政部有关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长期低息或无息优惠贷款(含混合贷款和部分赠款),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经财政部认可的其它国外优惠贷款。
  第三条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指导思想是:积极引进,加强管理,优化贷款结构,提高贷款使用质量和效益,保证债务安全,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外国政府贷款主要投向农业、交通、通讯、环保、水利、卫生、教育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投资竞争性项目的,必须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 按照还款责任和项目性质的不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市财政局作为借款人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为第一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市财政局提供担保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为第二类项目;市财政局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担保的项目为第三类项目。

第二章 贷款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外国政府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经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区财政局、市属事业单位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
  第七条 贷款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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