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2年1月18日 深国资办[2002]13号)
为了加强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活动的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我办制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活动的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质押或发行企业债券质押;
(二)用于质押的国有股不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
(三)国有股用于国有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质押;
(四)质押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国有股股东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五)国有股质押已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有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和还款计划;
(六)质押经股东单位董事会审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或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提交备案的文件;
(二)国有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证明文件;
(三)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决定;
(四)质押协议副本;
(五)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六)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