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2年1月8日 深府[2002]5号)
《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引进国内人才的基本原则是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调整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构筑人才集聚中心。
第三条 凡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人才均可在深圳自主择业。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申请引进。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且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或岗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年龄在45周以下。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国内外单位在深分支机构。
第六条 引进已婚人才,其配偶也应符合我市引进人才的条件,但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和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引进人才条件,可同时办理调入,如不能同时办理,可先调一方,其未成年子女或随父亲或母亲迁入。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人才,也可以不迁户口,不转行政关系,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在深工作;可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本市的职称评审、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及各种评比、奖励活动;在投资、进出特区、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户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