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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节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下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货值1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酌情给予不超过300元的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质量技术监督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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