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002年2月20日 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为进一步鼓励公民揭发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制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财政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国家质量、计量、标准化、锅容管特设备、棉花(纤维)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各类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担负着《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计量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职能。即在生产、运输、仓储、流通等环节开展对产、商品质量、计量、计量器具、强制性标准、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和棉花的监督检查、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同时牵头负责国务院授权的专项打假、负责受理和查处公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处理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