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面积、他项权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拟收购地块的界址图,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选址及规划设计要点。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方案还须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土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凭证;
(六)土地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解除。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