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精神,各地、各部门不得派员参加各种联谊性、轮流做东的“片会”,也不承办类似的会议或活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规范管理,严格把关,大力精简文件
第九条 省委和省委办公厅文件实行发文立项制度。每年年初,省直部门根据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制定发文计划。对确需以省委或省委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应在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下发后1个月内,向省委申请发文立项,经省委办公厅审核并报省委负责同志审定后,列入省委年度发文计划。在实施发文计划时,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发文的,有关部门必须提前10天向省委申请发文立项。未经立项批准的文件代拟稿,省委办公厅不予办理。
第十条 经立项的文件代拟稿,必须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正式报送省委办公厅,由省委办公厅负责校核、呈签,各部门不得直接报送省委负责同志。省委负责同志收到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文件代拟稿,可直接转省委办公厅校核、呈签。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报告等上行件,也要按规定程序报省委办公厅办理,不得直接报送省委负责同志或多头报送。
第十一条 减少党政联合发文,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搞党政联合发文。凡属省直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发文;如发文内容涉及下级党委、政府的,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
第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凡已开会布置,或主要内容已见报,或已印发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以及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公文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注重实效,力戒空话套话。省委和省委办公厅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十四条 《皖办通报》一般只摘要刊登省委书记、副书记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每期一般不超过3000字。领导同志讲话的主要内容已见报,或已印发会议材料,或会后已由部门印发的,不再印发《皖办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