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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出。选民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也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第十九条 提名候选人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根据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区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实行等额选举的决定》实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分别按照藏文字根顺序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变更。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上推选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各2人以上。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分会场和投票站,也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投票时应当有2名以上监票人。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投票选举。具体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弃权,也可以投反对票。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第二十六条 已登记的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为有效投票,多于投票人数的为无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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