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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01]22号文件加快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中办发[2001]22号文件加快
 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委办[2002]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保证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与WTO协定和我国的对外承诺相一致,并使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的其他政策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全面、准确地实施,这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和杭州、宁波市政府颁布的规章;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部门(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法定授权机构(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能“三定”方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行政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措施是指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四个方面内容的政策措施。凡是现行有效的上述有关政策措施,不论是何时制定的,不论以何种形式发布的,都属于清理范围。
  清理的重点,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政策措施。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
  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严格遵循中央确定的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中办发[2001]22号文件中提出的20条标准。凡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WTO协定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或者超越地方法定权限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应当一律予以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以前没有公开但仍需执行的政策措施,都要在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公布。乡镇一级应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布。
  这次清理工作是我国加入WTO,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行动,也是行政管理体制、行为方式适应WTO规则的基础步骤。各地、各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在清理工作中切实做到“四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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