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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 通过转包、转让、租赁、 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 并及时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注意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不得打乱原来的承包关系重新发包土地。土地流转收益除依法承担的税费和乡村前期开发的投入外,应全部归承包户所得, 乡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对承包地抛荒两年以上、在土地流转中确需连片调整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原承包户应服从村组土地置换方案。非抛荒地的置换,则必须征得原承包户同意。
  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在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后,应当在15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办理相关手续。土地经营权流转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报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四、切实加强对机动地的管理。 机动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以内。机动地的发包一律实行“合理定价、公开招标、公平竞争”, 决不允许作为干部的“自留地”、“关系地”。对机动地承包费的收取和管理,属在册田亩的,视同非机动地处理;对不在册田亩,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并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其收益作为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五、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出嫁妇女在婆家未分得承包地之前,或嫁入地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原居住(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不论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要处理好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中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尚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六、及时处理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在市、县机构改革中,各地应注意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建设,强化职能和手段。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与纠纷仲裁机构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法管理,依法仲裁,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案件。要切实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员实行资格认证,做到持证上岗。
  七、建立农业承包合同检查制度。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每年要对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合同手续完备,农民无异议的坚决按承包合同面积计税;凡是在二轮承包合同签订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或至今未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组织力量,尽快将承包土地实际面积核实到户,并把核实结果张榜公布,取得群众认可后,立即变更或补发承包合同证书或经营权证书,并以核准的面积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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