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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
 承包合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
            承包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农业委员会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否,而农业承包合同又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我省农村土地实行二轮承包以后,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根据现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应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确定, 不得重新丈量土地,不得以土地详查、航测、农业普查等面积为依据确定。除经依法批准征(占)用和新开垦耕地免税年限期满应及时核减或增加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外,严禁擅自增加或减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少数地方未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瞒报、漏报土地面积,人为造成村与村、组与组、户与户之间承包面积悬殊过大,现承包面积与二轮土地承包前统计上报的实际在册面积悬殊过大,群众意见较大的,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按有关政策予以纠正,并稳妥处理。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征(占)用政策。 对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经批准用于农村道路修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林业建设以及国家征用且至今未办理税费减免手续的土地,要及时按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并变更承包合同,按调整后的土地面积落实税费任务。对于耕地已被占用, 税费一时无法减免的,其税费任务按照谁占用、谁负担的原则承担, 不得平均分摊到其它农户的耕地上;对于不符合征(占)地条件、违法占用的耕地,要立即还耕承包到农户,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地在开发区建设、 集镇建设等征(占)用农民承包地时,要严格依法审批、依法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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