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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四)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对象。
  已享受过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受过省政府重奖的人员,5年后如有新的业绩,可再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除个别特别优秀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我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居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前的两项四等奖按一个三等奖掌握,下同)。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我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承担省级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或科研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教学水平、教学效益为同行公认;或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要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水平高,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防疾病,社会影响较好,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科研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同行公认,成绩显著的我省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艺术门类的主要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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