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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通知

  五、建立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拓宽农业科技投入渠道,制定和完善农业科技政策与法规,加强对农业科技的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
  (一)拓宽农业科技投入渠道。
  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发展投资体制。各级政府在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同时,必须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农业科技,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科技投入不足的状况。
  增加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我省农业科技投入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每年地方财政用于对农业科技投入的经费增长率长,要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支持规模和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行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增加科技投入办法。
  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研究开发工作。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资助农业科技基金,专门支持农业科技 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会可以用企业或个人冠名。
  (二)制定和完善农业科技政策。
  对科研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研成果,可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全额计入管理费用。
  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研机构,至20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要将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综合开发等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
  (三)加强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
  拓宽农业科技国际合作的领域,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农业技术引进工作要科学规划,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学习国际先进的科学方法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扩大国际学术和人才交流。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鼓励和引导留学人员、留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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