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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增强工业发展后劲的意见的通知

  (三)凡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的项目,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三级并举:由省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争取国家资助一点;省里补助一点;各市相应配套一点。通过培植争取使这些项目成为我省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七、积极探索投融资新途径,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金保证
  建立畅通的投融资渠道,是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紧迫课题,各级、各部门在新形势下要积极探索投融资新途径,帮助企业解决技术创新中存在的资金紧缺问题。
  (一)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凡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金融部门在贷款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地将项目情况提供给金融部门,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优先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的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三)建立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机制。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投资机制,尤其是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项目的风险投资机制,并适时公布一批能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的技术创新项目,进一步拓宽技术创新项目融资渠道。
  (四)积极鼓励和吸引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项目。
  八、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各部门要加快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作用,大胆探索和试行知识入股、技术入股、期权激励等分配方式,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
  (一)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将其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
  (二)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我省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留学人员来闽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对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奖励经费。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至5年内,从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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