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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2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全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将国办发[2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治理整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矿产权审批
  探矿权的审批登记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不再委托下放。开采煤矿、有色金属和大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重要矿产(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矿种的采矿权申请,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按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登记发证外,其他均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严格审批提出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再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手续。34种矿产以外的采矿权申请,按《福建省采矿权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手续。
  采矿许可证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的划定规定,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等要求。地方小矿(储量规模小型以下)的采矿许可证发放应当从严控制,有关采矿审批发证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计划、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符合福建省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防止大矿小开。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储量评审认定,不能开放采矿许可证。严禁以勘查为名,实施采矿活动。
  新办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以及国家规定限制采矿的区域申请采矿的,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
  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无条件予以关闭,不得将应关闭矿山纳入联合、改造范围。省国土资源厅应按照省经贸委提供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名单,及时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一律按非法开采论处。属于关闭之外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煤矿,必须在整顿检查验收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加快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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