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办学校可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筹措办学经费,可向银行申请学生公寓贷款、教学设施贷款和助学贷款。
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家长自愿对学校建设的赞助,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
四、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实行公示和报备制度。
五、经辖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民办学校,可按照同类公办学校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的水、电、气价格与当地公办学校实行统一价格。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将民办学校建设规划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各地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办学校用地标准,为民办学校提供用地保证。在供地方式上采用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民办学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七、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合格教职员工。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外地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由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学校引进教师,可直接向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并按公办学校同类人员的调动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公办学校的教师,受聘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离开民办学校到公办学校继续任教的,其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学历教师,属于引进省外人才的,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引进人才的文件,由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凭政府人事部门的批件直接予以办理户口准签、迁移落户手续。
八、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教师。有条件的民办高校经过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以建立评审组织,自行评审教师任职资格。尚不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和其他民办学校可按闽职改字[1993]19号文件规定,委托评审教师任职资格。